廷尉

廷尉:主要職能,職責變遷,-九游会j9

廷尉,官名,秦置,為之一。掌。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。漢景帝中元六年(前144)改名大理,武帝四年(前137)恢復舊稱﹐元壽二年(前1)又改為大理寺。新莽時改名﹐東漢時復稱廷尉。漢末復為大理。魏黃初元年(221)改稱廷尉﹐後代沿襲未改。北齊以大理寺為官署名,大理寺卿為官名,遵行。云:“廷,平也。治獄貴平,故以為號。”說見《·百官公卿表》注。師古又引應劭說,則謂“聽獄必質諸朝廷,與眾共之。”

基本介紹

  • 中文名:廷尉
  • 類型:官職
  • 設定:秦朝
  • 用途:掌
主要職能,職責變遷,

主要職能

廷尉的職掌是管理天下。每年天下斷獄總數最後要匯總到廷尉﹔郡國要報請廷尉判處﹔廷尉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。有的還可駁正皇帝﹑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。廷尉根據詔令﹐可以逮捕﹑囚禁和審判有罪的王或大臣。禮儀﹑皆藏於廷尉﹐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。屬於分﹑寸﹑尺﹑丈等度量標準之事﹐亦由廷尉掌管。

職責變遷

廷尉秩為﹐屬官有和左﹑右監各一人。漢宣帝劉詢鑒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而祿薄﹐於是增設秩為的廷尉平四人﹐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。 其屬官綜上有:廷尉正,主決疑獄;左右監,管逮捕;左右平,掌平詔獄;廷尉史、奏讞(審判案件)掾、奏曹掾等。
東漢時省去右監﹐四廷尉平省為一人。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﹐如順帝時﹐﹔一家﹐以傳習小著稱﹐數世之中﹐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。東漢時權歸台閣﹐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。遇有重大疑案﹐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﹐開後世﹑共司刑法的先例。
魏晉南北朝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﹐北齊易廷尉名為。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﹑判刑﹐由刑部覆核的制度。元代不設大理寺﹐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。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﹐受元制影響﹐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﹐僅負責覆核的制度。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﹐也是先經刑部評議﹐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覆核。清制與明同。

相關詞條

熱門詞條

聯絡我們
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