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介紹
- 中文名:六部
- 外文名:six departments
- 本質:中央行政機構
- 包括: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
- 地位: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
- 下設:每部各轄四司
- 長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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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
明朝以前
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。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(時稱尚書台);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,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。在發展過程中,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,至隋,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,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、審核與貫徹執行。在尚書台設三公、、、、、曹等六曹尚書,為六部前身。西晉時,有、、、、、左民六曹,屬尚書省。亦有六部,然名稱因王朝而異。隋初六部名為、、、、及。
三省六部制

宋代因之。元代改統於中書省。
明朝時期
明朝廢,六部乃直接對皇帝負責,成為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。各部置一人,總管本部政務,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,為尚書之副。
五年(公元1372年)定六部具體職掌,並於歲終進行考績,分其優劣,以行黜陟。六部官員相對穩定,不得輕易調動,凡有勞績者,則在本部升用。自十三年(公元1380年)罷中書省後,即升六部品秩:為正二品(建文中曾一度提為,時復舊),正三品,郎中正五品,,。
、都是堂官,由皇帝直接領導,其中尤為重要,因為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。明朝的首任為,樊魯璞、分任左、。六年(公元1373年),吏部分三個屬部,即總部,,;十三年(公元1380年),增。二十二年(公元1389 年)改總部為。二十九年(公元1396年),改定文選、驗封、稽勛、四個。每司設郎中、、各一人。
首任為。、杭琪分任左、右侍郎。六年(公元1373年),分設五科,即一科、二科、三科、四科、總科。每科設郎中、各2人,5人。十三年(公元1380年),分四個屬部,即總部、、金部、。二十二年(公元1389年),改總部為民部,次年,又分四部為、北平、山東、、陝西、、、、、廣西、、十二部,每部仍分民、度、金、倉四科。二十九年(公元1396年),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,各設郎中1人,1人,2人。元年(公元1403年),改北平司為北京司。十八年(公元1420年)。廢北京司,設、、三個,(公元1435年),罷交阯司,定為十。十三司,自以來,以公署不大,只留郎中1人治事。、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,實際都只掛名。郎中一人無法管事,只好委任基層,以致弊端百出。至萬曆時,任,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,司中職業才得修舉。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,如、、、軍儲倉等。
首任為,為世家寶。六年(公元1373年)分四屬部,即總部、、、主客部。十三年(公元1380年),定每屬部設郎中、、各1人。二十二年(公元1389年),改總部為。二十九年(公元1396年),改為、、精膳、主客四個,另轄,局設1人,2人。
的首任尚書為,為。六年,分三個屬部,即總部、、職方部。十三年再增,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。二十九年改為武選、、、四司。每司設郎中、各1人,2人。另轄,等機構,各設大使和副使。
的首任尚書為,為盛元輔、。即位初期,用法太嚴。周楨任時,始定律令,使吏士有法循守。六年(公元1373年),分為四個屬部,即總部、、、。八年(公元1375年),增設四科,分屬於四部。部設郎中、各1人。總部、比部各4人,、司門各2人。二十二年(公元1389年),改總部為,二十三年,分四部為、北平、山東、、陝西、、、、、廣西、、十二部。二十九年(公元1396年)改為十二,設郎中、各1 人,2人,十八年(公元1420年)除北平司,增置、、三司。十年(公元1435年)革交阯司,遂定為十三個。
的首任為,為和。六年,分四個屬部,即總部、、、。八年增立四科。十三年,以為。二十二年,改總部為。二十九年,定為、、、四個。設郎中、、各1人,另轄、等。
清朝時期
於五年(1631)仿明制設六部。初以(、)分別總理各部部務;各設、及漢承政、、、等官。元年(1644),停貝勒總理部務;並改為,為,為郎中,為,為;未改,至十五年裁。
元年(1723)以後常以兼管各部,以下各官時有增減。據朝《》及《》記載,清代各部職官設有﹕(從一品)、左右(正二品)、郎中()、()、()以及、、、等。六部職掌,明清略同,各部下轄諸司及官屬,則有出入。
內容
吏部
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,掌品秩銓選之制,考課黜陟之方,封授策賞之典,定籍終制之法。吏部下設四司﹕明清為、驗封司、稽勛司和考功司。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及開列、考授、揀選、升調、辦理。驗封司掌封爵、世職、、、請封、捐封等事務。稽勛司掌文職官員守制、終養、辦理官員之出繼、入籍、復名複姓等事。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,辦理、大計。類似現在的組織部、紀委等部門。吏部尚書還被稱為天官。
戶部
戶部掌全國疆土、田地、戶籍、賦稅、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。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,明十三司﹕河南、山東、山西、陝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廣、廣東、廣西、四川、福建、雲南、貴州。清增江南司,為十四司。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,亦兼管其它衙門的部分庶務,職責多有交叉。除以上各司外,清還設有掌管事務的及。隸於戶部的機構有:掌鑄錢的及;掌庫藏的戶部;掌倉儲及漕務的。類似現在的、、等部門。
禮部
掌典禮事務與學校、科舉之事。考吉、嘉、軍、賓、凶之用;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。禮部下設四司,明清皆為﹕,掌嘉禮、軍禮及管理學務、科舉考試事;祠祭清吏司,掌吉禮、凶禮事務;,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;,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。四司之外,清設有鑄印局,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。會同,掌接待各藩屬、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。類似現在的教育部、文化部、外交部等部門。
兵部
明職掌全國軍衛、選授、簡練之政令。清職掌全國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。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、封蔭之典,乘載、郵傳之制,甄核、簡練之方,士籍、軍實之數。下設四司﹕,考核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、升調、承襲、封贈諸事,並管理土司;,掌全國及驛傳等事;,掌武職官員的敘功、核過、撫恤、軍旅之簡閱、考察、巡防等事,並管理關禁與海禁;,掌全國之兵籍、軍器並考試之事。此外,清設,掌稽察武職官俸;,管理京師驛傳事務;,掌遞送文書。類似今天的國防部,中央軍委及其各軍事機關。
刑部
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,與督察院管稽察、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,共為“制”。的具體職掌是﹕審定各種法律,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,會同審理“監候”的死刑、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。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,明為十三司,名稱與戶部諸司同。清增加、奉天、江蘇、安徽四司,為。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,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。此外,清設督捕司,掌督捕旗人逃亡事;處,掌核秋審、各案;減等處,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;提牢廳,掌管獄卒,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,發放囚衣、囚糧及藥物等;,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對象,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;贖罰處,掌罰罪事;,掌修訂法律。類似現在的法務部和公檢法部門。
工部
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。職掌土木興建之制,器物利用之式,渠堰疏降之法,陵寢供億之典。凡全國之土木、水利工程,機器製造工程(包括軍器、軍火、軍用器物等),礦冶、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,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。明清工部下設﹕,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;,掌製造、收發各種官用器物,主管度量衡及鑄錢;,掌估銷工程費用,主管制造詔冊、官書等事;,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,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。除四司外,清設有,掌製造皇帝車駕、冊箱、寶箱、儀仗、祭器等;節慎庫,掌收發經費款項;料估所,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、供銷京城各壇廟、宮殿、城垣、各部院衙署等工程。類似現在的工信部、水利部、城鄉建設部。
光緒三十二年,清政府宣布“仿行憲政”,將戶部改稱,改稱,工部與新設之商部合併為,原來的理藩院改稱,改稱,另增設民政部、郵傳部。將原設之寺、光祿寺、併入,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、參議二廳,儀制、太常、光祿三司及禮器庫、禮學館。至宣統三年(1911)四月,清政府成立責任。五月,責任內閣頒布,設立制誥、銓敘等局,遂撤。六月,將禮部改為,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、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,並掌修明禮樂、更定章制的機關。六部之制,遂告變革。